杭州富阳塑料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被查 因积极整改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20 10:35:05
近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以下简称富阳分局)披露了一则引人关注的典型案例:一家塑料配件生产企业,因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遭到查处,好在其 “迅速响应整改”,最终从轻受罚 。
今年 1 月,在 “双随机” 执法检查行动中,富阳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况。当时,正在运转的 2 号、3 号、4 号注塑机所对应的废气收集管出现脱落,致使注塑废气无法全部进入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与此同时,车间西侧门处于敞开状态,未经处理的 VOCs 肆意外泄。
“VOCs 无组织排放就像是隐藏在暗处的污染‘杀手’,肉眼很难察觉。” 现场执法人员强调:“这类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危害不容小觑,不仅对空气造成污染,还可能对周边居民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要精准找到这类隐蔽排放行为的证据,必须将现场核查与技术手段紧密结合。” 在此次检查中,执法人员借助便携式 VOCs 检测仪等专业设备,快速定位了污染点。
该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此条规定明确指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 月 9 日,富阳分局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并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该公司向富阳分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情况报告》。当执法人员进行复核检查时,看到该公司注塑机正常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良好,注塑机废气收集管都已妥善接好,车间西侧门也已关闭。可见该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相对较小。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结合实际情形,富阳分局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 41600 元的处罚决定。
“这一案例堪称生动的环保普法范例,企业必须明白,环保是企业发展中必须面对且做好的必答题,而非可有可无的选择题。” 富阳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但违法事实已然存在,法律责任不可逃避。不过考虑到其整改态度和实际整改情况,最终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